青岛海关创新落地实施路径推出支持综保区高质量发展25项措施

日期:2024-03-13  信息来源:烟台保税区管委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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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创新落地实施路径

推出支持综保区高质量发展25项措施


为积极推进海关总署推动综保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落地,回应前期辖区综保区专题调研过程中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诉求,提升综保区政策功能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青岛海关不断增强“破题”能力,提高“答题”质量,于近日推出支持综保区高质量发展25项措施,明确具体实施路径,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一  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

1.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2.对境内区外进区后复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境内区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原料、零部件、设备等货物,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综保区与特殊区域或保税场所之间的保税流转货物,不实施检验;

3.对转口货物原则上只实施进境检疫,免于实施出境检疫和进出境检验;

4.对“一线”进境仓储货物,在进境口岸或区内实施检验的,在“二线”出区时,海关不再实施检验;

5.除食品外,在进境口岸已验核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的,在“二线”出区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检验检疫单证。

二  简化生产用设备解除监管手续

1.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保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对境外入区使用以及境内入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和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出区的,免予实施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

三  优化综保区报关单申报异常处置

优化报关单申报异常处置流程,减少审核层级。急需通关的货物,可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凭报关单随附单证扫描件先行开展通关作业。

四  优化保税仓储应检物检验流程

境内区外入区保税仓储应检物,如有出境需求,应提前在产地申请检验检疫并获取电子底账。企业在应检物由境内区外入区保税仓储时不申报电子底账数据,货物离境时申报电子底账数据。境外进入综保区仓储又原包装运往境外的应检物,企业向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按照应检物进境报关单证内容申报原产地和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口货物”,抽中检验的按照优化后的检验检疫作业模式作业并出具电子底账,未抽中检验的直接出具电子底账。

五  优化区内生产加工危化品二线出区进口检验模式

区内生产加工危化品二线出区进口时,对同一生产商,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进口危化品,现场海关首次实施危险特性检测鉴定后,如上述信息未发生变化,其后批次可凭有效期内的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不需再重复实施检测。

六  实施预检验制度

综保区主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对进境保税仓储货物实行预检验,除特殊情况外,货物在出区环节不再实施检验。

七  优化卡口管理模式

支持有需要的综保区新增货物卡口或通道,提升通行效率。

支持综保区管理机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通道,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基建所需机器设备及物资、生活消费品等货物仅申报货物品名、车牌号、是否危化品等,免于重量验核;对少量急用物料、包装物料、样品、仪器工具及机器设备仅申报货物品名、商品编码、重量、数量、单位、车牌号、是否危化品等,进区时免于重量验核。海关在必要时开展抽查。

八  支持非保税货物便捷进出区

支持综保区管理机构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简称“分类监管”)“使用已解除监管的机器、设备开展委托加工”“非保税废料出区”等业务涉及的非保税货物,由综保区管理机构实施便捷登记进出区管理,非保税货物过卡仅需填报有关基本信息,其他信息采集依综保区管理机构要求实施。海关在必要时开展抽查。

九  支持货物集拼出入区

优化海关和地方综保区管理系统,完善核放单验放逻辑,实现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集拼出入区。

十  优化分类监管货物管理

对设置专门物理隔离“待检区”,使用WMS系统与海关联网、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全程跟踪并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别存放、分开管理的分类监管企业,对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底账,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

十一  优化“一票多车”货物出区管理

完善综保区辅助管理系统“一票多车”功能,优化二线“一票多车”货物便捷出区管理。

十二  优化单耗申报模式

高级认证企业无需海关同意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同意,可以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

十三  优化保税研发管理模式

对内部管理完善,能与海关实现ERP联网的企业,采用“耗料式账册管理”模式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取消单耗、料件及成品的备案,使用耗料单申报,实现以报代备、据实核销,探索实施“互联网+稽核查”作业模式。

十四  支持网购保税跨境电商多元发展

1. 支持满足“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条件的跨境电商仓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

2.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商品与非保税赠品同包发货。

3.支持有条件的综保区设立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争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试点。

十五  审慎支持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开展简单流通增值服务

在确保符合检验检疫条件,不改变归类、原产地、成分含量、标签标识、最小零售包装等关键要素的前提下,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可通过金二系统“简单加工”功能开展包括分装、组合包装等简单流通增值服务。

十六  支持拓展保税维修及再制造业务

1.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2.支持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保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

3.积极向海关总署反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低风险产品纳入保税维修产品目录的诉求。

4.进境保税维修的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填报“21-旧品”,产品资质填报“423暂时进口监管”,不实施装运前检验。

5.支持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保税再制造业务。

十七  支持拓展“保税物流+”功能

1.支持大宗商品保税物流提档升级。支持设立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推进全国仓单登记系统建设,探索开展保税现货质押融资试点,支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设;

2.支持建设区域性矿产品保税混配中心。支持开展符合环保要求和准入条件、税号相同的铁矿、镍矿、煤矿、原油等大宗商品的简单物理混配、筛分等物流增值业务,适时探索拓展保税混配品类和规模。

十八  优化船舶备件通关监管

制定船舶备件业务指导,优化报关单申报和布控查验。

十九  支持综保区与口岸联动发展

1.支持综保区根据需求增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2.支持设立前置货站,开展航空货物出口前打板、进口拆板理货等业务;

3.对于市场前景良好、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支持在口岸监管区申建综合性进境指定监管场地。

二十  支持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更多优惠

1.加大对综保区内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培育和认证的支持力度;

2.高级认证企业优先适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改革创新措施;

3.开展分送集报等业务时,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主管海关经过充分风险研判,可以免除担保;

4.查验率不高于区外高级认证企业;

5.高级认证企业开展飞机、海工装备等高价值货物融资租赁或租赁贸易的,允许按照租金计算征收税款担保。

二十一  加强贸易监测,提供决策参考

持续跟踪综保区进出口总值、重点贸易方式、新增企业、重点商品等情况,适时开展研判,对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地方管理部门发出预警,维护综保区健康持续发展。

二十二  实施差异化风险防控

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理念,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加强动态评估,对综合评定结果优、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企业,在与海关联网基础上,自动采集企业生产经营数据,与进出境、进出区申报数据自动比对,实施嵌入式监管,简化手续,降低查验率,减少稽核查频次。对经画像判定为重点监管企业的,对其采取运输保税货物车辆配备定位系统、强化中后期监管等措施,实现联动高效监管。

优化二线进出区布控,降低核放单抽核比例,减少货物的卡口拦截。

二十三  优化关区综保区发展布局

支持综保区优化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申建综保区。

二十四  兜牢安全生产底线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发挥好“吹哨人”作用,督促综保区管委会等相关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与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沟通,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守住兜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十五  健全运行协调保障机制

1.推动由省市(区县)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问题收集机制、联合研判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解决综保区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推动综保区管理机构做好基础设施及智慧信息化系统建设。

3.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和综保区管理机构对非保税货物、卡口登记货物的管理责任,实现资源共享、联合防控、共管共治。

具体事宜可以联系当地主管海关,其他未列明事项仍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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