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保税港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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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保管办发〔2020〕9号 

烟台保税港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保税港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保税港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保税港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烟台保税港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

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全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吸引培育集聚一批跨境电商企业,打造中国(烟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心区,为全市外贸转型升级作出应有贡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扶持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区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相关经济数据体现在本区统计范畴、提供销售和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条 提供办公场地租金支持。对在本区注册备案,且在区内实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租赁烟台保税港区跨境电商展销中心办公场所的跨境电商企业,可免除40平方米办公场所一年期的租金。

第三条 支持企业降低仓储成本。对承租区属国有经营性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根据“先交后补”原则,按照核定的实际使用面积,第一年给予100%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对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按照当年度海关实际放行单量给予2元/单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培育跨境电商商城平台。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年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强化跨境电商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对溯源费用支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电商包裹外包装宣传烟台保税港区。对电商货物包裹印有统一标识的烟台保税港区标志与宣传语的,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开展业务量给予单个包裹0.1 元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名跨境电商企业落户。对国内外知名、有品牌影响力的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等企业的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九条 政策兑现。由电商物流办负责,原则上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统一组织申报,以本区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日期为准。涉及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所称年度均为日历年度。

第十条 本《意见》与上级政策或区内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事项)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电商物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若无修订,该政策将顺延一年。

 

                                                                                烟台保税港区管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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