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促进全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招双引”工作的意见》(烟发〔2018〕17号)有关精神,参照其他园区做法,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荐人奖励办法
(一)范围及对象
1.引荐人是指为管委首次提供项目信息并引荐相关投资项目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单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
2.我区新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对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3.对引进内资项目企业,自企业注册起一年(自然年度)内企业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4.具体引荐人由项目引进单位填写引荐人奖励审批表,盖部门公章并报经发局备案。
(二)依据及年限
1.引进内资项目以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海关认定进出口额为依据进行奖励。
2.实际到位外资以当年出资证明(原件)为依据确认。
3.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奖励。
4.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奖励。
(三)标准
1.引进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给予5000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2.部门、单位或个人引进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1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按0.75‰予以奖励;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按1‰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25‰予以奖励。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一)范围及对象
在我区新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美元(含)以上,增资项目增资额度在50万美元(含)以上,对项目方给予补助。
(二)依据及年限
实际到位外资以当年出资证明(原件)为依据确认。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补助。
(三)标准
1.新设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1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按2.25‰予以补助;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按3‰予以补助;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3.75‰予以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现有企业增资进行适当补助。凡区内外资企业增加外商投资资本,5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按1.125‰予以补助;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按1.5‰予以补助;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875‰予以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对确定补助的外资项目每年初集中补助,全额到位项目全额支付补助;未全额到位项目,按当年到位金额对应补助比例进行补助,项目入驻满3年且无撤资行为的,以其实际到位金额相对应奖励标准进行补助。
三、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1.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每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
2.当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基础补助2万人民币;与上年进出口额相比,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补助1.5万元人民币。
3.当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含)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基础补助10万人民币,以上年完成额为基数,超过部分每10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基础补助20万人民币,以上年完成额为基数,超过部分每10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该项补助每年年初执行,年进出口额以海关核定数据为准。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一)支持范围
在烟台保税港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海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万元。
(二)支持内容
经管委认定并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境内展会,管委同意企业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全额摊位费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获得补助不超过2次。
五、重点项目扶持
对充分发挥烟台保税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作用,巩固传统产业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大力提升我区发展水平的重点项目;属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投资项目经管委确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项目政策、资金扶持,支持项目发展。
六、认定程序
(一)项目引荐人奖励由引荐单位填写并上报经发局。
(二)外资补助、外贸补助由经发局牵头整理。
(三)参加展会企业由经发局统一组织,会前填写参加展会审批表,经管委同意并实际参加展会后方可给予补助。会后凭参加展会审批表和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审批表办理。
(四)奖励、补助由经发局与财政局一同初审,报管委研究确定,填制完整审批表。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执行,《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烟保财发﹝2014﹞4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执行期两年。
(三)本办法由经发局负责解释。